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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撫養為子女或收養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將之申報為親生子女者,縱為情所難免,惟該項登記應係以有『自幼撫養為子女』或『收養』之事實存在為前提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收養是一種法律契約,其目的是創建法律上與親生子女相似的關係。因此,判決裁定在訴訟中,不應僅僅依賴於行政登記的錯誤或其他非法律確定的事實來斷定親子關係的存在或否定。而是應該透過法律程序,基於具體的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來確認這一法定關係。這樣的判斷有助於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以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48年度臺上字第 946號、89年度臺上字第2158號亦分別著有:「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 (現行法增列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外,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觀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現行法第247條)之規定自明。身分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非即法律關係之本身,身分之存在與否,乃屬一種事實問題,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即在親子關係事件中,亦祇有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之訴,而無所謂確認養親與養子身分之訴,徵諸同法第579條 (現行法第583條 )之規定,益為顯然。」、「自幼撫養為子女或收養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將之申報為親生子女者,縱為情所難免,惟該項登記應係以有『自幼撫養為子女』或『收養』之事實存在為前提,苟無各該事實之存在,仍不因該項錯誤之登記,而可遽斷為雙方必有法定養親子關係。」之判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父母子女關係,有本於自然血統者,即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有本於法律之擬制者,即擬制親子關係,收養即係以收養他人之子女發生婚生子女之親子關係為目的之契約,民法第1072條所為:「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之規定,即係以法律擬制之親子關係,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台聲字第342號所著:「收養係以與他人之子女發生婚生子女關係為目的之契約,此觀民法第1072條之規定自明。故對於自己親生之子女,殊無成立收養契約之餘地。」之裁判意旨,堪認收養係以收養親生子女以外之他人子女,其非自然血統,自不待言。

 

本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先夫許木生自幼以收養被上訴人丙○○、丁○○發生親子身份為目的,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將之申報為親生子女,並自幼扶養,具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身分存在等事實,均不爭執,且有戶籍謄本在卷 為憑;再依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先夫許木生生前致被上訴人丙○○、丁○○之存證信函,上訴人先夫許木生、被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丙○○、丁○○間,具有養父母、養子女之法定養親子關係,至為明確;且上訴人先夫許木生、被上訴人乙○○收養被上訴人丙○○、丁○○,又未據上訴人舉證證明有違反民法第1073條、第1073條之 1及第1075條所規定之無效事由,依最高法院48年度臺上字第 946號判例意旨,自無所謂確認養親與養子身分之訴,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上訴人先夫許木生、被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丙○○、丁○○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自無所據,不應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所謂收養子女,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而言,將本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之人,擬制成有親生子女關係之制度。

 

本則判決揭示,苟無各該事實之存在,仍不因該項錯誤之登記,而可遽斷為雙方必有法定養親子關係。父母子女關係,有本於自然血統者,即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有本於法律之擬制者,即擬制親子關係,收養即係以收養他人之子女發生婚生子女之親子關係為目的之契約,即係以法律擬制之親子關係。

 

這份判決主要涉及到收養及確認訴訟的規定。核心問題是判斷一個由於收養而形成的法定親子關係是否有效,以及如何透過法律程序確認這樣的親子關係。

 

在台灣民事訴訟法中,提起確認訴訟(確認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需要具有直接的法律利益。這意味著只有當事人有實際或潛在的利益受到影響時,才能提起確認訴訟。例如,如果一個人對於是否是某人的法定養子或養女有疑問,而這影響到他們的法律權益,如繼承權,他們可以提起訴訟以確認這一法律關係的存在與否。

 

該判決引用了多個先前的最高法院判例,明確指出收養關係必須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之上。如果戶籍登記錯誤地將某人登記為親生子女,而事實上是收養關係,則這種登記錯誤本身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法定的親子關係。

 

此外,該判決還講述了收養的法律性質,即收養是一種契約,目的是創建與親生子女相似的親子關係。根據民法第1072條的規定,收養父母和被收養子女之間的關係被法律視為親子關係。但是,收養契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應有任何無效的事由,如民法第1073條及其相關條款所述。

 

總結,這份判決強調了在確認收養關係的訴訟中,需要具體的事實和法律基礎,而不能僅僅依賴行政登記錯誤或其他非法律確定的事實來確立或否定法定的親子關係。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2條=民法第1073條=民法第1073條之1=民法第1075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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