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無收養之合意?端以簽署收養書面契約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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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判決提供了對收養程序和相關法律的詳細解釋,對於理解收養案件的法律程序和適用條件有很大幫助。它確保了收養的正當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同時也強調了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考慮到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和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這樣的裁決不僅有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也有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諧。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收養契約於當事人間簽署收養書面契約時即為成立,且以經法院認可為收養契約生效要件。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無收養之合意?端以簽署收養書面契約時為準,僅於收養契約成立後,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反悔之情事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而已。而成年人被收養與未成年人被收養之情形未盡相同,法院於認可收養時,對於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固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主,惟對於被收養人為成年人時,被收養人尚可照顧養父母,有利於養父母,除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外,法院自無不予認可之理。原裁定以本件收養目的僅為收養人香火之延續,臆測兩造無收養真意,收養目的與立法本旨有違,已有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之顯然錯誤,且未審酌本件收養契約有無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應不予認可情形,遽以本件收養關係之目的與收養制度立法本旨不符,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亦有消極不適用上開民法規定,並均影響裁判之顯然錯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又家事事件法之制定,係期能從根本上解決家事紛爭、統合處理其他相關家事事件,藉以增進程序經濟、節省司法資源、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在兼顧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同時,亦適當保護老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之正當利益,進而維護家庭和諧、健全社會共同生活,奠定國家發展之根基(家事事件法立法總說明參照)。為能達成上述目的,同法採專業處理原則,明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擔任(同法第二條、第八條規定參照)。而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或須斟酌被收養之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或須斟酌成年人被收養時有無前開民法所定應不予認可情形,倘由不具法官資格之司法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似與上述專業法官處理原則有違,案既經發回,宜併注意研究家事事件法立法意旨而為適當處理,附此指明。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所謂收養子女,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而言,將本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之人,擬制成有親生子女關係之制度。

 

本則判決揭示,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收養契約於當事人間簽署收養書面契約時即為成立,且以經法院認可為收養契約生效要件。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無收養之合意?端以簽署收養書面契約時為準,僅於收養契約成立後,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反悔之情事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而已。

 

本則判決主要解釋了收養程式和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根據民法第1079條的規定,收養必須通過書面形式進行,並且需要向法院申請認可。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之間已簽署收養合同,該合同也必須得到法院的認可才能生效。

 

此外,該段內容還提到,法院在認可收養時,會考慮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存在真正的收養意向。如果雙方之中有一方或雙方在合同成立後出現反悔的情況,法院可以選擇不予認可該收養。

 

關於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收養,法律對兩者有不同的考慮。對未成年人的收養,法院會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而對於成年人的收養,如果收養能對收養人產生利益,例如被收養人能夠照顧收養人,法院通常會予以認可,除非存在特定的不予認可情況。

 

最後,這段內容也指出了一些法院在處理收養案件時可能出現的問題,例如對收養意圖的錯誤推斷或在應用法律規定時的錯誤,這些問題可能會影響到法院的裁決結果。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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