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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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程序和法律規定的清晰解釋,通過強調書面形式的必要性,以及法院對於收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確保了收養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此外,對於夫妻共同為子女收養以及取得生物父母同意的要求,進一步保障了被收養人的權益和利益。對於成年被收養人,法院也考慮到了特定情況,如避免法定義務、不利於生父母等,確保了收養的真實目的和被收養人的權益。總的來說,這份裁定展示了法院如何嚴格依循法律規定來處理收養案件,確保了所有當事人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指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並已得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許銀財、許賴哖同意等情,有上開證據附卷可稽,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當庭陳明收、出養之意願屬實。本院審酌收養人、被收養人均為成年人,雙方確有收養之合意,且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許銀財、許賴哖亦同意被收養人許芳棋由收養人陳厚利、陳李鳳珠收養,堪認本件並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有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本件有何違反收養之目的,執此,本件收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所謂收養子女,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而言,將本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之人,擬制成有親生子女關係之制度。

 

本則判決揭示,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份裁定提供了一個關於收養程式和法律要求的明確例證。根據該裁定,收養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需要向法院申請認可。此外,如果收養存在任何無效、可撤銷的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法院將不予認可。這確保了收養過程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保護了所有相關方的權利和利益。

 

裁定還特別強調了夫妻共同收養的要求,以及在收養未成年子女時必須得到其生物父母的同意。對於成年被收養人,如果存在某些特定情況,如收養意圖用以免除法定義務、對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違反收養目的的情況,法院也應不予認可。

 

本案中,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確實存在合意,且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也給予了同意,因此法院認定收養合法有效,並予以認可。這顯示了在處理收養案件時,如何嚴格遵循法律規定以確保所有參與方的利益得到妥善處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4條=民法第1076條之1=民法第1079條=民法第1079條之2=民法第1079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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