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財產並無異動情況,委託代為出租、管理其房屋,亦無惡意處分財產,難認有暫時處分之必要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家事非訴訟事件暫時處分的相關規定和實踐應用。法律框架說明,文中引用了臺灣的相關法條和條例,明確界定了家事非訴訟事件暫時處分的法律適用條件。這為後續的案例應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背景。暫時處分的目的和類型,文中解釋了暫時處分的目的,即應對案件裁定確定前的緊急情況,以防止可能導致的危害。同時也提到了暫時處分的類型,並指出其主要目的是確保案件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具體案例展示,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裁定,說明了法院如何根據法律規定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是否應當給予暫時處分。這個案例突出了提供充分證據的重要性,以支持暫時處分的申請。監護制度的背景介紹,最後,文中還提及了監護制度的背景,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這強調了監護宣告的目的是保護受監護人的利益。

 

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1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

 

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再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此觀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之規定即明。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戶口名簿、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與關係人陳崇萍之LINE對話紀錄、相對人之協議書、水電師傅估價單、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間LINE對話紀錄、聲請人陳玫珠與關係人陳崇萍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惟查,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所提前揭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至多僅能證明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與關係人陳崇萍間互有猜忌且互不信任,故質疑雙方照護相對人之情形,然尚不足證明關係人陳崇萍對聲請人之財產有何不當處分等情形,況查,相對人名下財產並無異動情況,相對人委託關係人陳崇萍代為出租、管理其房屋,亦無證據證明關係人陳崇萍有惡意處分財產,及其他不利益於相對人之行為。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亦未舉證證明相對人之財產有何遭不當處分之具體事實,難認本件有何禁止關係人、第三人處分不動產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暫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監護制度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本則判決揭示,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於家事非訴訟事件暫時處分的裁定,具體是關於監護宣告事件的暫時處分請求。文中闡述了家事非訴訟事件暫時處分的法律依據、目的、類型、申請條件以及一個具體的裁定案例。

 

首先引用了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訴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條例的相關規定,說明了法院在家事非訴訟事件中做出暫時處分的條件和種類。這些規定旨在應對案件裁定確定前的緊急情況,防止延誤實現訴求造成的危害,確保案件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接著,通過一個具體的裁定例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暫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展示了如何應用這些法律規定。在該案中,申請人通過提供各種證據試圖證明需要暫時處分,但法院認為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暫時處分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因此裁定拒絕了申請。

此案例突出了申請暫時處分時所面臨的挑戰,尤其是需要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申請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同時,也反映了法院在做出決定時會綜合考慮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實際需要防止的危害。

 

最後,還簡要介紹了監護制度的背景,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強調了監護宣告旨在保護受監護人的利益。

 

總結,這段文字深入解析了家事非訴訟事件暫時處分的法律框架、實踐挑戰和特定案例,為理解臺灣法律中這一複雜過程提供了實際的視角。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分享此頁
  472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