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制度對於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規範主要是針對兩個不同的情況進行規範: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成年人可能無法自行做出意思表示或理解其意思表示的效果。法律規定他們可以被宣告為監護人的對象。當監護人不再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或顯然不適任時,法院可以根據特定程序,接受有關人士的聲請,並更換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考慮到受監護人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等因素,以及監護人的相關條件,並確保監護人始終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無父母或父母無法行使權利義務的未成年人,法律允許選任監護人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當然,在選定或更換監護人時,法院也必須考慮到未成年人的情況和最佳利益,同時關注監護人的能力和情況。
監護制度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依同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094條第4項、第1094條之1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法院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1.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2.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3.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4.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又按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前2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2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此為民法第1107條所明定,並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時準用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本則判決揭示,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2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
在監護制度下對於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規範。這包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自行作出或理解意思表示的成年人,以及無父母或父母無法行使權利義務的未成年人的監護情形。
具體來說,法律規定在某些情形下,例如當監護人不再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或顯然不適任時,法院可以應受監護人、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更改監護人。在選擇或更改監護人時,法院需要考慮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並特別注意受監護人和監護人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態、經濟能力等因素。
此外,當監護關係結束時,原監護人必須在兩個月內對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結算,並將結算報告提交給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在這份結算報告被承認之前,原監護人不能免除其責任。這表示監護人在管理受監護人財產方面負有重大責任,必須確保財產的正確移交和清算,以保護受監護人的利益。
這個制度的設計旨在為那些無法為自己作出最佳決定的人提供保護和支持,同時也設有相應的監督和調整機制,以確保監護人始終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
不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的監護情況,監護人都有責任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當監護關係結束時,原監護人有義務對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清算,並將結果報告給相關方。在報告被承認之前,原監護人不能免除其責任。
總體來說,監護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對於那些無法為自己作出最佳決定的人,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能夠獲得適當的保護和支持。這一制度設置了相應的程序和機制,以確保監護人始終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