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制度中財產管理的重要性和相關程序,重點在於結算責任。即當監護關係終止或變更時,原監護人有責任對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結算,包括財產記錄和清單。原監護人必須製作結算報告,並交給新的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報告內容需詳細準確。新的監護人或受監護人需審核結算報告,只有在他們承認後,原監護人才能免責。這保障了受監護人的權益。
監護制度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前2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2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民法第1113條、第1107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法有明文。是觀諸上開條文,原監護人可免其責任者,乃其有為受監護人財產為結算,並將結算書送交新監人,而在新監護人就「結算書」為承認後,方可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本則判決揭示,原監護人可免其責任者,乃其有為受監護人財產為結算,並將結算書送交新監人,而在新監護人就「結算書」為承認後,方可免責。
關於監護人變更時監護責任和義務移轉的明確指導,尤其是針對財產管理的部分。它凸顯了在監護關係終止或變更時,原監護人必須對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結算,並將結算結果報告給新的監護人或受監護人本人,這是一項關鍵的法律要求。
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在監護人變更過程中得到妥善處理和保護,避免因監護人更替而出現的財產管理上的疏漏或不當處理。通過要求原監護人提出詳細的結算報告,並且只有在新監護人承認這份報告後,原監護人才能免除其責任,法律確立了一個清晰的程序和標準,以促進對受監護人財產權益的保護。
以下是幾個關鍵點:
結算責任:原監護人在監護關係終止或變更時,有責任對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結算,這包括財產的詳細記錄和任何財務活動的清單。
結算報告:原監護人需製作一份結算報告,並將其送交給新的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這份報告的內容需詳細準確,以便於新的監護人能夠充分理解受監護人財產的狀況。
承認過程:新的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需要對結算報告進行審核。只有在他們承認這份報告後,原監護人才能免去相關責任。這個過程保障了受監護人的權益,確保財產轉移的透明度和責任的明確。
法律依據:民法對於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在監護人變更時對受監護人財產的管理和保護上。
民法對監護人的責任有明確規定,尤其是在財產管理方面。這項判決強化了監護制度中財產管理的法律框架,保護了受監護人的財產安全,並確保了監護人變更過程的透明度和責任。透過這樣的規範,可以有效地避免監護人變更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財產處理不當情況,從而更好地保障受監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