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的責任和限制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監護人在處理受監護人財產時的責任和限制,特別是在涉及不動產處分時。確保監護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並且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是保護受監護人權益的關鍵。

 

所謂監護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前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此規定,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是成年人之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並無以自己名義處分之權,僅得基於法定代理人之地位,代為處分,且須符合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之要件,始得為之。若涉及不動產之處分時,因對受監護人之利益影響重大,法律乃設有應經親屬會議允許之限制,如監護人未得親屬會議之允許,即行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者,該處分行為不生效力。查上訴人楊德義因罹患急性腦血管病變,致重度肢障,無法自理生活,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二二三號裁定,宣告楊德義為禁治產人,並指定其配偶楊陳阿只為其法定監護人,業經陳阿只於第一審陳明,並有上開裁定可稽。果爾,原審認楊德義於九十七年十月六日簽署授權書,授權楊永敏出售系爭十三筆土地(含系爭八筆土地),因楊德義已遭宣告禁治產,喪失行為能力,不得為法律行為,所為授權行為是否有效,即非無疑。又陳阿只陳稱:授權書係伊代為簽名,似僅係代楊德義為簽名。究竟陳阿只有無表明其為楊德義之法定代理人?授權書是否發生合法代理之效力?陳阿只處分楊德義所有不動產之行為是否係為楊德義之利益為之?其事先有無經親屬會議之允許?陳阿只之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原審悉未詳予調查推求,審認明晰,遽爾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民事判決)

 

本則判決揭示,成年人之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並無以自己名義處分之權,僅得基於法定代理人之地位,代為處分,且須符合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之要件,始得為之。若涉及不動產之處分時,因對受監護人之利益影響重大,法律乃設有應經親屬會議允許之限制,如監護人未得親屬會議之允許,即行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者,該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成年人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財產的處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特別是涉及不動產時。以下是一些要點:

 

成年人監護人在處理受監護人財產時的權限和責任,尤其是當涉及到不動產的處分時。這反映了法律對於保護心智上不完全能力人的財產權益所採取的謹慎態度。

 

透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即使是監護人,也不能隨意處置受監護人的財產,尤其是重要的不動產。他們必須在法定代理人的角色下行事,並且每一步動作都需要考慮到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此外,當涉及到重大的財產處分時,還必須獲得親屬會議的允許,這增加了一層保護,以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不被不當處理或處分。

 

代理權限:

成年人監護人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他們僅能作為法定代理人,代表受監護人處理財產,並且必須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

 

不動產處分:當涉及到受監護人的不動產處分時,影響將會更為重大。因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親屬會議的允許。如果監護人未獲得親屬會議的允許,任何對受監護人的不動產的處分行為都將無效。

 

利益和代理:

監護人的處分行為必須符合受監護人的利益,並且必須在代理權的範圍內進行。如果監護人的行為不符合這些條件,其處分行為將不具效力。

 

法院允許

親屬會議的允許對於涉及受監護人財產的重大處分是必要的。這保證了對受監護人財產的處置是經過審慎考慮和合法授權的。現行法(民法第1101條)已修正為: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因之,舊法由親屬會議許可改由法院許可。

 

這樣的規定對於防止濫用監護人權力、保障受監護人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它促使監護人在行動前必須進行仔細的考慮,並尋求親屬會議的共識,以確保每一項決策都是為了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此外,這也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指導如何妥善管理和保護心智能力不足者的財產,從而確保他們的生活質量和福祉。

 

(相關法條=民法第1101條=民法第1113條)
分享此頁
  57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