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具有繼承人地位之監護人就受監護人財產約分配於善良風俗顯有違背而無效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當監護人試圖在受監護人生前預先安排其財產的分配,尤其是在沒有受監護人或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這樣的行為被視為違反善良風俗,因而是無效的。這主要是因為這種預先分配的約定可能會影響監護人履行其財產保護職責的公正性,並可能增加對受監護人的財產和其他權益的損害風險。


監護制度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048條規定,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倘在被繼承人亡故前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約定爾後如何分配者,除被繼承人生前業已同意該分配約定外,該約定應認有悖善良風俗而無效(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判例亦同此意旨)。另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民法第1100條、第1102條及第1103條規定可稽,而考諸上開民法第1100條及第1102條規定緣由,係在保障受監護人之權益,若具備受監護人繼承人地位之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中,即算計受監護人將來亡故時所遺財產,而與其他繼承人預就受監護人財產約定爾後如何分配,勢將影響監護期間關於監護人就財產監護職務執行之適正性,進而增加受監護人人身照護或財產等權益遭受侵害之道德風險,應認該約定於善良風俗顯有違背而無效。本件兩造與訴外人鄭惠升、鄭惠信前經原審另案以97年度監字第6號裁定選任為吳惠閔之監護人,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是兩造與鄭惠升、鄭惠信均為吳惠閔之監護人,有依法妥適保護教養吳惠閔,暨管理吳惠閔財產之義務。而兩造關於系爭契約中所謂「如未來可能有繼承的持分」,是否係指被繼承人吳惠閔就系爭不動產所遺之應有部分乙事,固滋有爭執,惟縱如上訴人指摘:係指吳惠閔就系爭不動產所遺之應有部分等語,則系爭契約關於被上訴人應將其因繼承關係取得吳惠閔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移轉予上訴人之約定部分(下稱系爭約定),顯係於被繼承人吳惠閔亡故前,就被繼承人財產預為分配之約定,而上訴人於吳惠閔生前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堪認吳惠閔為無行為能力之人,自無從生前同意系爭約定,準此,參諸前揭說明,系爭約定自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上訴人依無效之系爭約定請求被上訴人就被繼承人吳惠閔所遺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取得之應有部分各1/6,移轉予上訴人云云,自不應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本則判決揭示,若具備受監護人繼承人地位之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中,即算計受監護人將來亡故時所遺財產,而與其他繼承人預就受監護人財產約定爾後如何分配,勢將影響監護期間關於監護人就財產監護職務執行之適正性,進而增加受監護人人身照護或財產等權益遭受侵害之道德風險,應認該約定於善良風俗顯有違背而無效。

 

監護制度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和原則,特別是在保護受監護人財產和權益方面的細節。根據這份判決,監護人在執行其職務時,必須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且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標準。

 

監護制度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和原則,特別是在保護受監護人的財產和權益方面。以下是一些要點:

 

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在執行其職務時,必須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且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標準。這意味著監護人需要以慎重和負責任的態度來管理受監護人的事務。

 

財產分配的無效性:當監護人試圖在受監護人生前預先安排其財產的分配時,這樣的行為被視為違反善良風俗,因而是無效的。這是為了防止監護人以不當方式操縱或濫用受監護人的財產。

 

公正管理財產:監護人不能對受監護人的財產有任何預期的個人利益,並且必須公正無私地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這保證了受監護人的財產不受任何私人利益的影響。

 

保護受監護人的權益:判決的重點在於確保受監護人的權益得到妥善的保護和管理,並防止任何可能導致對受監護人不利的行為或協議。監護人不能對受監護人的財產有任何預期的個人利益,並且必須公正無私地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這反映了民法對於監護制度的規範旨在保護受監護人免受不公正對待或濫用,以及確保其財產和權益得到妥善的保護和管理。

 

總的來說,這份判決提供了對監護制度的重要性和運作方式的清晰理解,明確了任何違反善良風俗原則的財產分配約定是無效的。並強調了保護受監護人權益的重要性。以確保監護人在執行其職責時符合法律和倫理標準,並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和權益得到適當的保護。

 

(相關法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048條=民法第1100=民法第1102條=民法第1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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