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體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住戶之權利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管理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章管理服務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章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章附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制定旨在加強公寓大廈的管理與維護,提升居住品質。條例共分為總則、住戶權利義務、管理組織、管理服務人、罰則及附則六大章節,詳細規範相關管理事項及處理方式。
 
第一章總則中,明確中央至地方的主管機關分工以及條例用詞的定義,如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等。
 
第二章住戶的權利義務中,規範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的使用與處分權,並要求住戶在行使權利時不得妨害他人利益或影響建築物的正常使用。條例也對共用部分的使用做出限制,例如走廊、樓梯及防火巷弄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建,並需遵守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針對建築物外牆、屋頂等公共部位的改造,條例要求依法報備並取得住戶同意。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的修繕與費用分攤也有明確規範,區分所有權人需負責專有部分的維護,而共用部分的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統籌,費用按共有比例分攤。若涉及公共安全,政府可提供補助。對於公寓大廈的重建,條例要求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在涉及公共安全危害或都市更新計畫時,可經特殊程序決議進行重建。條例還對使用執照用途的變更、住戶行為規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投保等做出詳細規定,住戶違反相關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權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章管理組織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與運作方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討論管理委員選任、重大修繕等事項。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推選產生,負責執行會議決議並代表全體住戶管理公共事務。條例要求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公共基金使用情況,並對未履行公告或移交義務者設定罰則。此外,條例也允許非封閉式公寓大廈內的辦公、商場部分獨立成立管理組織,但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報備主管機關。第四章中,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的資格、條件及業務執行做出規範。管理維護公司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聘僱具認可證的管理服務人員並負責業務執行。服務人員需遵守執業規範,不得同時受聘於多家公司,並需參加相關訓練以提升專業能力。
 
第五章罰則部分,對於住戶、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及建築業者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設定罰鍰。例如,住戶違規使用專有部分或妨害共用部分者,可能面臨處罰,並需在限期內改善。管理委員會未履行公告或移交義務者,也將受到處罰。針對未按規定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條例要求主管機關催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可連續處罰。
 
附則中,條例針對特殊情形做出補充規範。例如,多棟建築物共同設施的管理可準用本條例,起造人應將公共設施及相關資料在管理組織成立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此外,條例對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建造執照或銷售行為做出限制,並要求主管機關對相關爭議進行調處。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為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提供全面且具操作性的法規依據,旨在促進良好居住環境與住戶間的和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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