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是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並保障被害人權益所制定的一部法律,其內容涵蓋性騷擾防治的總則、防治責任、被害人保護、申訴與調查程序、調解程序、罰則及附則等多方面規範。在總則部分,本法明確指出,性騷擾行為的處理與防治應依本法規定執行,但若依其他法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有特殊規定者,應依該法律處理。
本法的適用範圍包括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其他機構,並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分層負責,確保法規的全面落實。
第二章關於性騷擾的防治及責任規定,所有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和機構都有責任在公共場所內採取措施預防性騷擾行為的發生,例如設置申訴管道、制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此外,當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有關單位應立即協助被害人申訴、保全證據並檢討場所安全,同時保障被害人隱私,必要時需通知警方處理。
第三章則強調被害人保護的重要性,禁止媒體及任何機構報導或揭露被害人的身份資訊,違反者將受到法律處罰。同時,法律要求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相關單位應主動為被害人提供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及其他必要服務,並保障被害人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規範申訴與調查程序,被害人可在事件發生後一定期限內依本法提出申訴,申訴可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或事件發生地的主管機關提出。受理申訴的單位需在規定期限內開始調查並完成調查,調查過程需秉持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並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調查結果需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若對結果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
第五章涉及調解程序,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調解由具有法律專業及性別平等意識的專家擔任,程序需保密且不得收取額外費用。調解成功後,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但若調解不成立,則可由主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第六章罰則部分,針對性騷擾行為的加害者,如意圖性騷擾並進行侵害行為者,依法可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者還將加重處罰。此外,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也會面臨罰鍰或其他法律處分。
第七章附則則規定相關法律的準用及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並明確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已受理但尚未終結的案件亦應依新規定處理。總之,性騷擾防治法是一部以保障公眾安全、促進性別平等為核心目標的法律,通過多層次的制度設計,從預防、保護到懲處,全面規範性騷擾事件的處理方式,為建立更公平、安全的社會環境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