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是用以規範犯罪行為、確立刑罰及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分為兩編:總則和分則。總則從法律的基本原則、刑事責任、正犯與共犯、刑罰制度到緩刑、假釋、時效等提供全面性的規範框架;而分則則對各類犯罪行為進行具體描述,並規定相應的刑事處罰。
第一編總則包括多個章節,從法例原則出發,規範刑事法律的適用範圍、刑事責任的確立及刑罰的種類。第一章法例定義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罪刑法定原則,即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第二章刑事責任則討論犯罪主體的責任歸屬及其條件,例如故意和過失在責任承擔上的區別。第三章未遂犯則處理犯罪未遂的問題,確立在行為未能完全實現犯罪結果時的法律處置。正犯與共犯在第四章中被詳細規範,明確區分主要犯罪行為人和協助者的責任劃分。第五章刑則針對刑罰的種類、適用與範圍進行規定,包括自由刑、財產刑及生命刑等;而新增的沒收和易刑章節,則進一步規範犯罪收益的剝奪和刑罰轉換的條件。累犯和數罪併罰則分別處理再犯者和多項犯罪行為人的特殊處理方式。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減則為量刑提供彈性空間,允許法官根據具體情節作出裁量。緩刑與假釋則作為刑罰的補充制度,為犯人提供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刑法的時效制度則對犯罪的追溯期限作出明確規範,確保法律的可預測性與穩定性。最後,保安處分則為預防性措施,針對犯罪後仍可能危害社會的個人進行特別處理。
第二編分則按照犯罪類型進行分類,共計36章。第一章內亂罪與第二章外患罪分別處理國內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妨害國交罪則針對損害國際關係的行為設立。瀆職罪、妨害公務罪及藐視國會罪等則規範公職人員及國家機關的行為,維持公共職務的廉潔性與有效性。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等則保障民主選舉的公平性及公共場所的秩序。隨後的章節涉及各類涉及個人、財產及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如偽證、偽造貨幣及文書罪、妨害自由罪、殺人罪、竊盜罪及詐欺罪等。特別是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等與性相關的犯罪,旨在保護個人隱私與性別平等。此外,針對新興犯罪,如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也進行專章規範,以應對科技進步帶來的新挑戰。
刑法的核心功能在於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並教育社會大眾。其設計充分考慮社會公平與法律的嚴肅性,並通過具體條文保障個人權利、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作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民國刑法不僅是一部規範行為的法律,更是一個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