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體系

著作權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一章總則

著作權法第二章著作

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一節通則

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二節著作人

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三節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四節著作財產權第一款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四節著作財產權第二款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四節著作財產權第三款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四節著作財產權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四節著作財產權第五款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著作權法第四章製版權

著作權法第四章之一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著作權法第五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

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

著作權法第八章附則

 
著作權法是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法律,旨在促進文化、藝術、科技創作的繁榮,保障創作者的權益,並規範著作物的使用。全法共分為八章,包括總則、著作、著作人及著作權、製版權、權利管理、集體管理團體、權利侵害救濟、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事由、罰則與附則,全面涵蓋著作權的範疇及其相關權益。
 
第一章總則部分規範法的基本精神與適用範圍。第1條闡明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著作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並促進著作物之合理利用,以平衡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此章還規範著作權的主體、客體及法律適用原則,奠定全法的基本架構。
 
第二章著作部分,從第5條起詳細定義著作的種類及特性,涵蓋文字、藝術、音樂、舞蹈、戲劇、視聽、建築、攝影等多樣形式,並對原創性及著作物形式作出明確規範,為後續權利的確立提供基礎。
 
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為全法核心,分為通則、著作人、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四部分。通則部分(第10條)闡明著作權的基本概念及適用原則,著作人部分(第11條至第14條)明確界定著作人的權利來源與法律保障。著作人格權部分(第15條至第21條)則重點保障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及禁止歪曲、篡改之權利。著作財產權部分(第22條至第75條)是法律規範的核心,包含財產權的種類(第22條至第29條)、存續期間(第30條至第35條)、讓與、行使與消滅(第36條至第43條)、限制(第44條至第66條)及強制授權(第67條至第78條)等內容,平衡著作權人與使用者的利益。
 
第四章製版權(第79條)規範著作物版本的專有權益,確保版本製作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接續的第四章之一(第80-1條至第80-5條)新增對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與防盜拷措施的規範,以應對數位時代的特殊需求,保障著作權在網路環境中的執行力。
 
第五章(第81條至第83條)專注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規範,規定其設立、管理及運作原則,並設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為著作權爭議提供解決機制,減少訴訟成本。
 
第六章(第84條至第90條)關注權利侵害的救濟,規定侵害著作權時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並提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具體救濟措施。第六章之一(第90-1條至第90-5條)特別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免責事由進行規範,確保其在盡合理注意義務的前提下免於因使用者行為而承擔責任,促進網路空間的健康發展。
 
第七章(第91條至第104條)為罰則部分,詳細列明對各類著作權侵害行為的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從罰金到自由刑均有規範,並明確著作權侵害行為的認定標準與法律責任,對侵權行為形成有力威懾。
 
最後的第八章附則(第105條至第108條)則針對法律的施行細節作出補充規定,涵蓋過渡條款及法律解釋權的安排。
 
整體而言,著作權法在保障著作權人的基本權益與促進著作合理利用間取得平衡,透過周密的法律設計應對不同類型的著作權問題,尤其在數位與網路環境中更顯其重要性。該法的修訂與完善將繼續適應社會文化與科技發展的需求,為智慧財產保護提供強有力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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