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體系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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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一章總則第一節一般規定

所得稅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節名詞定義

所得稅法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二節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

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三節營利事業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四節資產估價

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六節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所得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第一節暫繳

所得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第二節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第三節調查

所得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第四節扣繳

所得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第五節自繳

所得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第六節盈餘申報

所得稅法第五章獎懲

所得稅法第六章附則

 
所得稅法的架構主要分為總則、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程序、獎懲以及附則六大章節,各章節涵蓋不同的內容與規定。所得稅法以詳細且系統化的方式,對中華民國所得稅課徵機制進行了全面的規範。其內容涵蓋所得的範圍、免稅條件、稅率設置、扣除項目及程序要求,不僅為稅務執行提供了法律依據,也促進了國家稅收的公平與效率,並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兼顧經濟發展與社會福祉的目標。
 
第一章總則分為一般規定與名詞定義兩節。第一節一般規定確立了本法的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第二節名詞定義則提供關鍵術語的解釋,以便於理解法條內容。
 
所得稅法是針對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的基本法律,詳細規範了稅賦的課徵原則、範圍與程序。根據第一章的總則,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兩大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無論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均需依相關規定繳稅。對於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依其總機構所在地與所得來源,分別課徵內外所得稅。
 
針對信託關係,法條特別強調受益人的課稅義務,並規範信託財產轉移與處分的免稅條件。信託契約中,若收益明確分配給非委託人,則該收益需列入年度所得計稅;而信託利益若分配不明或受益人尚未存在時,則由受託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公益信託在特定條件下享有稅賦減免,這在促進公益活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第二章綜合所得稅主要針對個人所得稅進行規範,涵蓋所得類型、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計算方式等,旨在確保個人稅負公平合理。
 
免稅範圍在第四條及其相關條文中詳述,涵蓋如人身保險給付、某些撫卹金、政府頒發的獎學金與國際機構的利息收入等。特別針對房地產交易,針對特定條件的自住房屋免稅額度進行詳細規範,鼓勵合理的居住與交易活動。
 
稅率與免稅額依通貨膨脹定期調整,體現靈活應對經濟變動的政策。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稅率與級距隨收入提高而增加,而營利事業則設有固定的稅率與課徵門檻。
 
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法條規定明確列示計算方法,對於土地增值稅、交易費用及損失減除亦有詳細描述。房地產交易所得課稅特別納入了交易期間與用途等因素,細化了稅賦計算,並增加對投機行為的抑制。
 
在綜合所得稅計算中,個人所得需減除免稅額與特定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等。此外,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損失及捐贈金額也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的一部分。這些扣除條款有效減輕了符合條件的納稅者的稅務負擔。
 
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則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營利事業,設有登記、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營利事業所得額、資產估價等規範,並對於未分配盈餘的課稅設有專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則規定企業需設置完備的帳簿憑證,並以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收入與費用。企業在特定條件下享有虧損扣抵權,並針對跨境交易與關係企業設有專門的防避稅條款。營利事業的分配盈餘未作分配時,亦需繳納額外的稅款。
 
第四章稽徵程序是稅務執行的重要環節,涵蓋暫繳、結算申報、調查、扣繳、自繳及盈餘申報等程序,確保稅款徵收的有序進行。其中暫繳部分涉及納稅人在年度中按估計所得繳納稅款,結算申報則為年度結束後的正式申報,調查部分賦予稽徵機關調查稅務資料的權限,扣繳則主要針對來源扣繳制度,自繳與盈餘申報則提供納稅人自行申報的依據。
 
稅務程序方面,法律規定了暫繳與結算申報的時間與方法,對於未依規定申報的企業與個人,稽徵機關有權依據法定標準進行稅額核定。特別針對房地產交易、信託契約及境外收入等項目,設置了專門的申報與納稅規範,確保稅收的公平性與透明性。
 
第五章獎懲著重於稅務執行中的激勵與懲罰機制,包括對守法納稅人的獎勵措施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以促進稅務遵從。
 
第六章附則則為本法的其他規定,包括實施細節及特殊情形處理方式等,為整部法律提供補充說明與指導。綜合來看,所得稅法不僅是稅收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障政府財政收入與實現社會公平的關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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