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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評網法學資料收錄資料簡介

法評網法學資料收錄資料簡介

法評網所屬「法學資料」希望針對法律問題提供精確法律資訊,非僅有法規內容,然而,法學所涉領域內容,博大精深,難以窮盡,因此,「法學資料」搜集,偏重於提供一般人解決法律問題所需要之資訊,至於,學者專家所需艱深法學資訊,並非搜集範圍。因此,法學資料庫收錄範圍:中華民國(以下稱「我國」)所屬之法規(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法規)即「法典」,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司法解釋、判例、裁判、決議)、行政函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函釋)對於法規所為註釋之「新律」及對於學者法規註釋加以簡化及彙整為「法學彙編」及法學入門者法學總論之「法學階梯」。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法治基礎,以法律位階可分為憲法、法律、命令(行政命令)三個層級,而行政命令亦可細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因此,三者可總稱為「法規」。而以地方自治事務為區分,則可分為中央及地方法規。所有法規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中央法規以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作為制定的通則,地方法規以地方制度為制定的通則。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地方法規於憲法及地方制度法範內內享有規範制定權限。中央法規的制定、修改與廢止機關為中央政府,中華民國憲法採取五權分立體制,法規制定權限分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分掌,至於,地方法規制定、修改與廢止機關為各地自治組織(地方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分享。法規架構主要採行大陸法系體系,即國家機關制定諸多成文法作為特色,但不成文法,大法官解釋、司法解釋、判例、各地法院裁判、法院決議及政府機關函釋及制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為重要之法源,均為司法家對於法律實際運用時所為判斷和解釋,積累繁多,難以運用,因此透過資料庫建構方便運用,因此,成文及不成文法規均為法評網的資料庫範圍。另外,我國歷代著名法學家的著作對於法學闡釋及續造,均有重大影響,因此,本網亦希望分門別類加以蒐集、整理並進行摘錄。並希望匯集簡化法規及法學理論,綜述我國法律的基本原理,提供法學初門者初步的法律知識。

 

本網法律資料庫,並非在於法律體系完整或學理分析,而係在於便於取得相關法律資訊,本網搜集資項類別區分為:

 

公法及私法

 

大陸法系國家關於法規屬性通常將分為公法及私法,如社會經濟立法(公私混合法)及訴訟法(法院程序法)亦可歸於公法類,惟其重要內容多涉及民事法律關係。具體言之,所謂公法即是規範國家和人民之間關係的法律,作為政府機關公權力及人民公法權利之法律,類別屬於憲法、各類行政法規及刑事法規,鑑於刑法法規的重要地位,因此,常由公法規中獨立成為單一體系,私法即是一般而言指的是規範私權關係的法律,分散於各類民事、商業及社會經濟法規。目前關於公、私法區分方式雖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理論,以「新主體說」,即法規主要內容可能適用主體亦可為政府機關或賦予公權力之人民或團體,亦可為一般人民,此為「私法」,如民法,而主要內容適用主體僅為政府機關或賦予公權力之人民或團體,則為公法關係,如憲法、而社會經濟性立法,則一部法律主要內容「私法」及「公法」交錯者即為混合法,如勞動基準法,訴訟法則專用於法院或具有審判權國家機關之程序法律,如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就公法及私法區分最大意義即是在於救濟途徑,一般認為公法爭議歸屬於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等行政救濟機制,而刑事法則由普通法院之刑事庭審理,至於,私法爭議事件則由普通法院之民事庭、家事庭審理,然而,國家賠償、選罷事件在我國由民事法院審理。

 

國家基本人權法

 

國家體制及基本人權保障之法律,包括憲法、自治法規或人民基本權利義之法規,因此,可指國家機關、自治團體間之關係及國家機關、自治團體與人民關係均屬於規範對象。其中,關於國家行政權運作的國內公法,亦可統稱「行政法」,即所有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所適用之各項法律,行政法體系龐大,因此必須限縮以三大類別為主,如規範行政組織的結構、成員的權利義務、資源的使用,像是行政主體的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的編制與任務權限、公營造物或公物的利用或使用規範等「行政組織法」。規範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目的、程序、方法,以做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的法律依據。影響人民的重大權利義務時須明確規範要件和效果之「行政作用法」。規範行政法上權利救濟程序,以及公權力行使造成人民合法損失或違法損害時,規定補償或賠償等國家責任的法律之行政救濟法。

 

民事及程序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現今大陸法系民法在內容分為物權法、債法、親屬法、繼承法等等。民事實體法所規範的實體權利(所有權、債權等等)必須經由審判的過程才能加以實現,而民事程序法就是規範民事審判程序的法律,表現法律體系上,就是民事訴訟法律或非訟事件法律等等。

 

刑事法及程序法

 

刑事法(刑法)與犯罪具有關聯的法規,刑事法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社會、國家等相關法益,並以財產、身體、自由及生命懲罰違反規範,破壞威脅法益之行為。相較私人間損害賠償的民法,刑法是國家刑罰權之界線,換言之,國家用以判斷何為犯罪,懲罰犯罪行為的法律。刑法的成文法源主要為刑法典,單行刑法及附屬刑法。刑事程序法就是國家為確定對於人民刑罰權的刑事審判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所規範在刑事審判程序的進行,確認國家在個案中對於人民刑罰權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

 

稅法

 

稅(又稱稅賦、稅負、稅捐、租稅等)在現代法治國家係指國家機關依據稅法向人民強制徵收金錢。稅法以稅負轉嫁分類,「直接稅」和「間接稅」。而「直接稅」,如所得稅、遺産稅、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契稅,而「間接稅」,如貨物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關稅、證券交易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另以課稅主體分類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有九種:關稅、礦區稅、所得稅、遺産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八種: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田賦(於1987年停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

 

警察法

 

「警察法」泛指為保護所有人民之自由和個人權利,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人民福利所制定法規,通常由警察或特種警察執行之法規。警察法係指警察為達成任

務,行使職權所依據或執行有關法令之總稱。因此主要包括警察行政法與警察刑事法,警察刑事法已劃屬刑事法領域,警察行政法乃成為警察法之核心領域。

 

內政法

 

內政法以一般民政及宗教事務為規範對象,如關於人口、戶政、役政、宗教、殯葬、禮俗祭儀、人民團體管理、災害防救等。現代國家基於福利國家之理念,因此,除了傳統刑事、民事、課稅事務外,將法規範圍領域擴及所有社會經濟事務,故內政法即為上開法規之總稱。

 

土地法

 

土地法是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廣義的土地法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分配,管理,利用有關的法律。狹義土地法即名稱「土地法」共五編,分別為總則,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

 

 

商事金融經濟法

 

商事法,係關於企業與商業交易規範的總稱,內容含有私法之性質,傳統上與民法合稱「民商法」,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多採民商分離,即在民法典外,另制定商法典,商事上的規定皆在商法典中加以規定。惟我國採「民商合一制」的方式,未另訂商法典,商事活動上的規定皆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並透過特別法來加以補充,由於此一特別法,多半同時含有私法及公法管理性質之法規,同時規範人民商業活動行為之私法規定,公法管理性質之規則則屬於經濟法之領域,而這些和商業有關的特別法一般通稱為「商事法」。廣義的商事法包含所有與商業運作有關的法律、命令、判例以及解釋等,狹義商事法則僅指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和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經濟法,係調整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中有關於經濟主體制度,如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業、投信業等經濟組織之法規。關於公共經濟管理法規,如產業規劃政策法、稅法、財政法、金融證券法、商業會計和審計法規。關於經濟活動法規,即國家介入的私法契約行為之法規,如競爭法(公平交易法)和貿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法規均屬之。而關於銀行、證券、期貨、信託、保險、票券等金融法規亦屬於經濟法領域,至於,稅法,稅法已經獨立成為一個體系龐雜的法律體系已另行歸類。

 

智慧財產法

 

智慧財產權法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權益法規之總稱。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一部法律叫「智慧財產權法」,在我國係就分別就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而訂立單行法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四大類型為主,各個法規內容多及於智慧財產權的類型、權利之取得與權利內容,以及權利行使與侵權、損害賠償等範圍。我國現行相關智財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

 

勞動法

 

勞動法係指與勞工事務有關的法規,以規範客體可分為雇主與勞工、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之關係,以保障勞資各方之權利及義務為主要目的。主要規範內容,有勞動契約、工資、職業安全、工時與休假、反歧視、同工同酬等就業平等、童工與女工保護、退休等。

 

社會法

 

社會法係指與社會安全制度相關之法規,如各類基本法及人權公約及各項社會保險制度,老人暨長期照顧、兒童少年與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保障法制等扶助規則、犯罪、歷史事件、風險社會之被害人保護之社會補償與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社會救助制度。

 

環境法

 

環境法係指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國家機關利用法規規制和處理環境污染問題。諸如空氣品質保護與噪音管制、水質保護廢棄物管理、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環境監測及資訊等法規。

 

傳播文化教育法

 

「傳播文化教育法」。係指國家機關以法規方式對於人民傳播、文化及教育事業進行獎勵及管控,以期法治國下保障傳播文化教育之健全發展。「傳播」(Communication)係指人們通過符號、訊號,傳遞、接收與反饋訊號的活動,交換意見、思想、情感,以達到相互了解和影響之過程。而「教育」(Education)較為強制,透過制度學習方式以傳播及交換進而學習人類文明成果,透過制度性方式,如各級學校或公共電視,國家傳播各種「有用」的知識、技能和社會生活經驗,以促進個體社會化和國民化之活動,因此,學校教育及國家支持社會機構扮演主要傳播形式。至於,「文化」(Culture)係「相互通過學習人類思想與行為以實現極致生活形式」,如文字、語言、建築、飲食、工具、技能、知識、習俗、藝術等等生活形式均屬之,因此,文化可以作為「傳播」及「教育」的結果,而三者在「訊息交換」及「精神層次」,傳播、文化及教育三者息息相關。涵蓋國家各項文化振興、藝術發展、出版相關業務,廣播影視產業的推廣輔導,電信通訊和廣播電視等訊息流通事業、教育學術、體育及青年事務、教育事務相關法規,均與人類精神文明有關,故歸為一類。

 

大陸及外國事務法規

 

大陸及外國事務法規係指處理有關大陸、港澳地區及外國事務所涉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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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2      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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