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基於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考量,法律規定之實體內容固不得違背憲法,其為實施實體內容之程序,以及於基本權利受干預時提供適時之救濟途徑,除憲法就人身自由已於第8條所明定者外,其餘程序規範,仍應符合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488號解釋參照)。至於國家機關所制定之程序規範,是否正當,而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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