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於九十年二月八日晚間,與訴外人林進男二人相約前往台南市「夏威夷舞廳」跳舞至深夜後,訴外人林進男駕駛車號TZ-七四○二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上訴人於當晚十一時十五分許,將車停在台南縣仁德鄉活動中心前,上訴人與訴外人林進男旋在該自用小客車內互相愛撫,嗣並在現場查扣得伊二人所遺留之濕衛生紙糰等情,已據證人陳嘉偉分別在刑事偵查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證述不移。且該糰衛生紙,經與訴外人林進男接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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