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監護人違反民法第1099之1條規定,其所為之行為非民法第1101條第2項限制事項,應認為屬於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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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參酌增訂民法第1099條之1之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