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民法第110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家事事件法第112條第1項各款關於法院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額所應審酌之因素,為監護宣告事件所準用,同法第176條第3項復有明定。再抗告人雖僱用外籍看護幫忙照顧郭愛珠,且郭愛珠亦有財產可支應其相關醫療及照護開銷,為原審所認定,惟此與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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