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制度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前2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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