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召開之親屬會議不為或不能決議情形之一者外,並無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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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選定遺囑執行人既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依同法第1132條規定,除有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召開之親屬會議不為或不能決議情形之一者外,並無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之餘地。原法院以倪惠淑之三、四親等內血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