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親屬篇「親屬會議」之規定,原係基於「法不入家門」之傳統思維,為農業社會「宗族制」、「父系社會」解決共同生活紛爭之途徑。惟為因應時代及家族觀念之變遷,親屬共居已式微,親屬成員不足、召開不易、決議困難;及近年「法入家門」已取代傳統「法不入家門」思維,加強法院之監督及介入已成趨勢。且民法繼承篇關於遺產管理,遺囑提示、開示、執行,與親屬會議亦多所關聯,但同有親屬成員不足、召開不易等困難。暨解決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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