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規定。是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僅須作成終止收養之書面合意即為已足,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至戶籍法第8條第2項「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之規定,僅為行政機關基於戶政管理之便,避免戶籍登記內容與實際身分關係不一,而課予當事人之行政法上義務,並非終止收養關係之成立或生效要件。上訴人辯稱:在未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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