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條定有明文。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抗告或上訴有當事人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情形,亦同。此參同法第49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95條之1規定甚明。法定代理權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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