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為民法第五百五十條前段所明定。又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親屬會議會員,應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修正前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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