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3條、第1098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需經法院選任,且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又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為民事訴訟法第45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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