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定有明文。此特別規定,有排除民法總則編關於撤銷規定適用之效力。即認領縱有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所定得撤銷之原因,亦不得訴請法院撤銷其認領。上訴人辯稱,莊碧嬌曾對檢察官自白,王思博非上訴人所生,並拒絕血緣關係之鑑定,其認領無效,且上訴人曾以存證信函為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上訴人無扶養義務云云,自不足採。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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