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同年十二月二日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尋繹其立法理由謂本條項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 查被收養人李宥榆係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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