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101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定有明文。亦即於修正施行前未為限定繼...
閱讀更多
碩豐法律事務所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