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規定。是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僅須作成終止收養之書面合意即為已足,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至戶籍法第8條第2項「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之規定,僅為行政機關基於戶政管理之便,避免戶籍登記內容與實際身分關係不一,而課予當事人之行政法上義務,並非終止收養關係之成立或生效要件。上訴人辯稱:在未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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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按民法第407條於88年4月21日修正前原規定(修正後經刪除):「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然當事人間對於無償給與不動產之約定,如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其契約即為成立,縱未具備贈與契約特別生效之要件,要難謂其一般契約之效力亦未發生,債務人仍負有移轉登記使生贈與效力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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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第1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取得公同共有之物權,亦即當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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