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基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召集親屬會議所為酌給遺產之決議,原應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而定,若親屬會議之決議未允洽時,法院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訴,自可斟酌情形逕予核定,所謂決議之不允洽,通常固指「給而過少」或「根本不給」之情形而言,但為貫徹保護被扶養者之利益,及防杜親屬會議會員之不盡職責起見,對於親屬會議已開而未為給否之任何決議時,亦應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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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謂利害關係人,並無基於財產上利害關係或身分上利害關係之區別,即兼指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及事實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諸如親權濫用時父母之最近親屬、當事人之債權人或債務人、當事人死亡時之繼承人或遺產酌給請求權人等均屬之。本件相對人係經原法院依法指定為被繼承人黃連順親屬會議之會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即屬負有法律上一定義務之人,非至被繼承人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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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之訴含有確認之訴之意義在內(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412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民法第1129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129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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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法條雖未明定應提起何種訴訟,惟依其情形,如親屬會議決議之內容違反強行規定,或親屬會議之組織或決議不合法時,應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僅於親屬會議之召集或決議程序違反法律,或決議之內容不當時,始應提起決議撤銷之訴。本件上訴人既主張禁治產人張俊一前揭親屬會議之組織為不合法,其決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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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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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法條雖未明定應提起何種訴訟,惟依其情形,如親屬會議決議之內容違反強行規定,或親屬會議之組織或決議不合法時,應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僅於親屬會議之召集或決議程序違反法律,或決議之內容不當時,始應提起決議撤銷之訴。本件上訴人既主張禁治產人張俊一前揭親屬會議之組織為不合法,其決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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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而親屬會議之人數、組織構成、不能召開或召開困難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亦於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以下規定甚詳。是於繼承開始,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既規定應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自應依上開規定踐行召開親屬會議之程序。至同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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