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既不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故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苟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 查上訴人之生母廖靜與訴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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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既不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故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苟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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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子女本有獲知其血緣之權利,確定其真實父子關係,攸關子女之利益及人格,應受憲法之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始得提起否認之訴,子女本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顯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就限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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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之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例);「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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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於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前,該子女仍應認為婚生子女。此種受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於否認之訴判決確定之前,不宜更迭,以維護受婚生推定子女之利益,並確保家庭生活之和諧及法律秩序之安定。是暫定親子關係之存否,在性質上不適宜為滿足性之假處分,自不許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出處: (最高法院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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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縱令為其生母與他人通姦所生,但在婚生否認乏訴原告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生父不得認領,雖經生父認領仍屬無效(33年院字第2773號、35年院解字第3181號、37年院解字第4082號解釋參照)。蓋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在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前仍為婚生子女,而認領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亦視為婚生子女,將發生一人既受婚生推定又經認領,發生雙重法律上之親子,有違倫常,因此受婚生推定之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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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無論何人皆不得否認該子女為婚生子女之推定。且此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既非「非婚生子女」,其生父在該子女尚具有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自亦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苟為該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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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生父認領或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僅於非婚生子女始有適用。又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該推定為婚生子女者,既非「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對之為認領或經撫育視為認領。本件被上訴人於五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出生時,依法推定為廖靜與洪炎煌之婚生子,迄洪炎煌訴經第一審法院九十五年度親字第三號民事確定判決始認定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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