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舉證之當事人聲請勘驗,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有命行勘驗之必要,而勘驗物係由他造占有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他造提出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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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與重婚罪 重婚 現行民法第985條明確禁止重婚,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以及「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體現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價值。第一項所稱的「有配偶者」,即指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妻,其再與他人締結婚姻即構成重婚。第二項則針對未婚者,同時與多於一人結婚的情形,進一步填補法律漏洞。這樣的雙重規範旨在全面保障婚姻制度的穩定與合法性。然而,法律效果並非一成不變。在民國七十四年民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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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系爭建物現既已為分別共有,且兩造間又無不得分割之協議,復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事,則被上訴人請求分割,於法自屬有據。查系爭房屋屬磚木造平房,且建造年數已達五、六十年之久,甚為老舊,參以該屋坐落之基地業經判決分割為兩造各自單獨所有,因認以將該屋按各共有人所有土地位置為準,予以分割較妥,即如附圖所示C部分歸林昌兆所有,E部分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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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係屬非要式行為,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參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664號判例要旨、73年台上字第4052號判例要旨)。另依民法第1168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同法第1169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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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明文。雖非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惟其所為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其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欠缺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即無從以自己獨立之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故其所為意思表示之效力,與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並無區別,亦當然無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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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 又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民法雖未為規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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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鄭智仁主張鄭炳煌生前使用系爭帳戶為其投資理財,鄭炳煌並將存入系爭帳戶內之金錢生前贈與或死因贈與予其,系爭帳戶存入之金錢均為其所有,鄭智銘盜領盜轉系爭款項,致伊受有損害,應賠償或返還系爭款項予伊等情,為鄭智銘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查: 鄭智仁主張系爭帳戶如附件「存入金額」欄所示之存入款項,均為鄭炳煌生前贈與或死因贈與或由伊單獨取得所有者,鄭智銘於附件「支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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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被告抗辯其中風後平均每月需費十四萬元,且存款雖有一千四百餘萬元,但扣除二女郭玉雲、三女郭玉珠及四媳郭呂鳳嬌之子郭恆均匯入總計六百二十八萬元,及提撥被告後事處理費用五百萬元後,所剩無幾,是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而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等語。惟依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所述:被告本人與其配偶郭林保金財產向以子女孫媳之名義存款投資理財,迄一○一年間因有感自己頭腦不清,對自己及配偶名下無金錢可支配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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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次就上訴人抗辯郭鴻基中風後平均每月需費14萬元乙節,依上訴人列入104年3月起至105年2月間支出總額166萬4,975元,其中每月外勞薪資2萬0,910元及每月外勞伙食費6,200元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且該費用並非由郭鴻基帳戶支出等情,並據郭玉珠於原審庭證述:「一開始(外勞)是爸爸(請的),後來因為原告夫妻就跟爸爸吵,為何房租都給大嫂自己收,所以後來大嫂就說外勞的費用由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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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到庭被告否認林櫻有施用詐術騙取林槎及林若玾等人簽署授權書之行為,並辯稱: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係依授權書之內容而為等情,經查:林槎先後於92年8月4日、94年1月31日分別簽署授權書,並經我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證,有該2份授權書在卷可稽,原告對其形式及實質內容之真正俱不爭執,自可認為實在。原告雖主張上開2份授權書係被誘或被詐騙所為,但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迄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仍未能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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