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以由妻分娩為前提。倘妻並無分娩之事實,僅於戶籍資料上登記為該夫妻之婚生子女,則權利義務受影響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屬一般確認之訴,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否認子女之訴。 出處: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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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子女本有獲知其血緣之權利,確定其真實父子關係,攸關子女之利益及人格,應受憲法之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始得提起否認之訴,子女本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顯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就限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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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於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前,該子女仍應認為婚生子女。此種受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於否認之訴判決確定之前,不宜更迭,以維護受婚生推定子女之利益,並確保家庭生活之和諧及法律秩序之安定。是暫定親子關係之存否,在性質上不適宜為滿足性之假處分,自不許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出處: (最高法院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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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縱令為其生母與他人通姦所生,但在婚生否認乏訴原告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生父不得認領,雖經生父認領仍屬無效(33年院字第2773號、35年院解字第3181號、37年院解字第4082號解釋參照)。蓋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在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前仍為婚生子女,而認領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亦視為婚生子女,將發生一人既受婚生推定又經認領,發生雙重法律上之親子,有違倫常,因此受婚生推定之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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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復說明:有無法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而與本案請求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有別,爰規定如第一項所示。準此,第三人就子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有所爭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為除去該法律上爭執,以維持法之和平及法之安定性,且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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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履行共同生活,婚姻生活方能維持美滿幸福,故夫妻同居義務實乃維護婚姻生活之基本要件。履行同居生活,則夫妻非互負生活保持之扶養義務不可,扶養對方,亦即保持自己之婚姻生活,其扶養之程度與自己之生活程度相同,是為夫妻互負共同生活之義務。故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從而受扶養權利之妻或夫方,亦與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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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又鄭金定為傳恩一房所傳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性,為祭祀公業鄭乾元之派下員,於七十六年四月二十日死亡,無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婚生女鄭素玲原與胡勝達同居而生子即上訴人,嗣鄭素玲於八十年九月六日招贅胡勝達,上訴人冠鄭姓,則上訴人因其生父與生母結婚,依法準正視為婚生子,並應溯及於其出生之時發生效力,而為鄭素玲招贅所生男子,符合傳恩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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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適格,法無特別規定,應依提起確認之訴之一般原則,由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有利害關係之人,對於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為之。而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考其立法理由,係為保護子女之權益及血統之真實,並配合我國國情及生父之繼承人較能了解及辨別相關書證之真實性。故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對於生父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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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就其中關於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應負生活保持義務,此乃本於為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故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其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所生費用,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為之,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負擔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因此,如非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父母之一方已單獨支付該費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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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131條之親屬會議成員之構成,須為親屬,其人數固定為5人,先以法定會員任之,並按親系、親等及年齡等,於血親中定其順序,如無法定會員時,始得由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又,我國親屬會議之原有機能,係做為監護之監督機關,本法復對親屬會議,予以其他權限,亦即除為監護之監督機關外,尚有為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人之監督機關,處理關於遺產繼承及遺囑等各項權限(參看陳棋炎等3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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