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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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家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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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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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16條: (刪除)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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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4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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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民事訴訟之本質,係在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間,尋求一個可被社會普遍接受的平衡點。所謂實體利益,指的是權利義務本身的正確歸屬;所謂程序利益,則是當事人能否在公平、可預期的制度下,充分表達主張、進行攻防並接受裁判。民事訴訟制度並非僅以「還原歷史真實」為唯一目標,而是同時追求「正確而慎重的裁判」與「迅速而低廉的裁判」,使紛爭得以在合理成本下獲得終局解決。於此架構下,法院所進行的裁判活動,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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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家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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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從來不只是「誰對誰錯」,而是「誰必須證明什麼」。法院並非全知全能的事實重建機器,面對的是已然發生、無法重現的歷史事實,只能透過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加以認定。當證據調查終結後,某一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法院依法不得拒絕裁判,而必須作出勝敗判斷。此時,究竟由誰承擔「事實不明」所生的不利益,便是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功能。 一、舉證責任的基本概念:敗訴風險的制度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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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體系中,第三審始終帶著一種近乎傳說色彩的張力。對於已在第一審、第二審連續敗訴的當事人而言,第三審往往被視為「最後一搏」,是一條通往翻盤的窄門,也是心理上不願就此認輸的出口。然而,制度上所謂「上訴第三審」,從來就不是讓當事人重新講一次事實、再爭一次誰對誰錯的舞台,而是嚴格限定於「法律審」的專門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77條明文規定,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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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4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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