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之意義(民法第667條) 第667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法規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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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運送人之意義(民法第660條) 第660條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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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送人之責任(民法第654條) 第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法規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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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單之填發(民法第624條) 第624條 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三、目的地。 四、受貨人之名號及住址。 五、託運單之填給地,及填給之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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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之意義(民法第622條) 第622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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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營業人之意義(民法第613條) 第613條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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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託之定義及報酬(民法第589條) 第589條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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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之定義(民法第576條) 第576條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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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之定義(民法第565條) 第565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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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之定義及經理權之授與(民法第553條) 第553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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