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準用買賣之規定(民法第398條) 第398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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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買賣之意義(民法第384條) 第384條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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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之要件(民法第379條) 第379條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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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8條) 第348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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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之定義及成立(民法第345條) 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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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之效力(民法第344條) 第344條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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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之要件(民法第334條) 第334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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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之要件(民法第326條) 第326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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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清償人(民法第309條) 第309條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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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利之隨同消滅(民法第307條) 第307條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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