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之讓與性(民法第294條) 第294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規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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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之債(民法第271條) 第271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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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之責任(民法第245-1條) 第245-1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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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民法第242條) 第242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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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民法第229條) 第229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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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條 (刪除) 債務人責任之酌定(民法第220條) 第220條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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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之權利、給付之範圍(民法第199條) 第199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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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民法第184條)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法規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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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民法第172條) 第172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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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成立(民法第153條) 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法規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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